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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關于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

    時間:2021-01-08 來源: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

    國務院各部委、有關直屬機構,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,國家監委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檢察院:

      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,根據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〔 2013 96 号)、《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》(财政部令 102 号)有關要求,我們制定了《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》(以下簡稱《目錄》),現印發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
      一、《目錄》規定了可以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範圍。對納入《目錄》且已有預算安排的服務事項,可按規定逐步實施購買服務,同時要避免出現一方面部門花錢購買服務,另一方面部門及所屬相關事業單位人員和設施閑置、經費不減。

      二、堅持先有預算安排、後購買服務原則。不得将已納入《目錄》的服務事項作為申請财政撥款預算的依據。已納入《目錄》但沒有安排預算的事項,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。

      三、财政部已批複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繼續執行。财政部已反饋意見、但尚未批複的部門指導性目錄建議,參照《目錄》調整并報财政部備案後執行。

      四、未向财政部報送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議的部門,應當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,在《目錄》範圍内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報财政部備案,編制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級目錄。

      五、納入《目錄》的服務事項,在采購環節應按照《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》中的有關品目填報政府采購計劃、選取評審專家和進行信息統計。

      附件: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

       财    

           2020 12 22

      附件下載 :

      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  .   xls      

          發布日期 :   2021 01 07
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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